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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做到审批与经办分离,会计与出纳分工,钱、物、账分管;

2、依照授权批准范围、审批权限、程序责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法规制度和程序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超岗位职责权限,严禁代位处理业务;

3、执行财产保全控制制度。采取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4、落实专人管理、相互牵制、分级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协议)、印章和密押等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二、审批程序控制

1、财务审批应严格执行《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2、原则上,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理事长签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以上的,经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审核,由理事长会讨论决定、理事长签批。

3、基金会利用沉淀的闲置资金购买大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已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授权: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签批;300万元及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理事长签批;300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批。

4、基金会秘书处每月10日以前向常务副理事长报告上月的财务情况,并接受监事对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三、货币资金控制

1、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银行理财产品);

2、合理设置岗位,做到不相容职务分离。货币资金的收付、审核、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与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登记工作;

3、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收入现金要认真验证真伪,误收假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当时人负责;财务部负责人应定期抽查库存现金管理情况;

4、加强银行存款管理。基金会结算业务必须通过理事会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得出租、出借、套用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出纳必须每月与银行对账,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核对账单逐笔核对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负责人应每月对银行核对账单稽核,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5、严格借款控制

(1)严禁公款私借,禁止白条借款;

(2)因公出差或办理业务确需借支款项的,应严格按照开支标准和计划借款,详细填写借款单据(一式两联),注明借款原因,依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结束或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10天内结清借款,前清后借,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除差旅费、周转金以外,原则上1000元以内借款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转账。

6、严格预付款控制。依照已生效合同(协议)约定有预付款项的,须填写付款申请单,依照财务审批程序,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财务不得付款。

7、严格货币资金收付程序控制

(1)收付申请。经办人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来源或用途、金额、预算或协议、收付方式等内容,需附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2)收付审核。会计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收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收付方式、收付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制作会计凭证并签章。

3)收付结算。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出纳人员应对经会计复核过的收付款经济业务或原始凭证进行再次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未经会计审核或已经会计审核认定为违反规定的收付款经济业务或原始凭证,出纳不得办理收付业务;

四、票据控制

1、票据是指由财政、税务部门核发的各种收据,开户银行核发的空白票据等;

2、出纳负责向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申领(购)、保管、发放与核销等票据管理工作;应建立票据的入库、领取、结存登记、核销制度。定期与出纳核对票据的领取使用情况,保无差错。

3、各类票据不得混用,不得借用、代开、虚开和转让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禁止开具签发无抬头、无日期、无金额等的票据;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各种票据必须由出纳人员开具签发,其他人员不得出具签发任何票据;

5、出纳人员收付款项时,必须据实开具签发对应的票据;开具签发票据时必须填写与会计制作的收付款通知书注明的收付单位等信息一致,必须一次性套写全部联次,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合理;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收据的所有联并加注作废记号;

6、出纳人员将开具签发的票据交付经办人时,应要求经办人在收付凭证、支票存根上签名;经办人对领出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7、出纳使用过的整册票据,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经会计校验无误后,必须详细登记票据名称、起止号码、缴回日期,由双方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字,办理交回手续;交回的票据由会计保管;

8、对使用过票据和尚未使用而达到效期的票据,会计应依照规定及时到核发票据的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上缴核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任何票据。

9、秘书长应对票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查验。

五、投资理财控制

1、基金会依照相关规定,可进行投资理财,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

2、投资理财应遵守相关规定,应当遵守合法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公益支出的实现。

3、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理财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用于投资理财的总金额高不得超过非限定性资产与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之和的80%,不超过总资产的60%。

4、为增值保值进行的投资理财,原则上限于购买大银行所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确需委托投资的,须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进行实体(物)投资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5、投资理财方案由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财务部牵头,各部门参与制订,依照理事会对投资理财授权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实施。

六、物品采购与管理控制

1、固定资产购置、日常运作经费支出和可列入筹资成本的物品采购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单笔采购达1000元及以上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努力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2、根据捐赠协议和基金会依程序设立的公益资助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物品采购,应严格依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方案进行。

3、所有的物品采购,单笔采购1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询价;单笔采购10万元及以上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招标。

4、综合事务部对所采购的办公用品、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所采购物品要严格物品管理,库存盘点,领用登记或移交手续。

5、严格受赠物品的管理。有捐赠协议且受益人的,应依照协议,及时与受益人办理移交手续;未受益人的,基金会对所捐物品清点造册,办理接受手续后,结合捐赠人的意愿和物品性质用途,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受赠的物品,能够直接体现物品价值并易于记账的,应计入财务账,不易体现物品价值或不易记账的,应单列物品收支账(或造册)显示物品性质、数量及完整的接受、移交等手续。

七、财务档案控制

1、会计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期满后,书面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应完整、规范整理应移交的资料整,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时,移交人与接替人应在第三人见证下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八、财务责任控制

1、项目实施单位和经办人对相应的经济业务、支出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预算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疏漏承担责任;

3、审核审批人员对经济业务活动、支出款项的不当审批承担责任;

4、财务部门对违反规定、手续不全面等支出的不当报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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